01
服務對象及條件: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或其他經社工員評估應予保護安置之設籍本市或事件發生地於本市之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每戶4人,共2戶,計8人服務人數:同一時間內最多服務人數為8人。
02
服務期限:
最長至滿18歲為限,但安置期間年滿18歲,經評估不返宜家者,得繼續安置至年滿20歲,其已就讀大專院校者,得安置至畢業為止。
03
服務目標:
為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設置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園,依兒少之特殊需求規劃個別化、精緻化之處遇,並提供其穩定之生活照顧,住宿及輔導諮詢等服務,俾使其身心健全發展,並培養其自立生活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