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服務對象及條件:
一、未滿18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保護安置需求,業經法院裁定繼續短期安置之兒童或少年;為第(1)類個案。二、年滿12歲未滿18歲設籍臺北市,或緊急事件發生於臺北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九、十、十一款)、52條、56條、62條,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轉介有緊急安置需求之少年;為第(2)類個案。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安置輔導中,經尋獲後需緊急安置之未滿18歲少年;為第(3)類個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責付之未滿18歲少年;為第(4)類個案。
02
服務目標:
以維護少年權益為宗旨,提供服務對象24小時緊急、短期保護安置及觀察輔導,穩定其生活與情緒適應,並協助服務對象預備轉銜後送安置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