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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癮者重返社會- 社區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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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處遇的前言

在台灣對於毒品案件處遇方式,若是單就純施用者,可能會採用的第一種方式是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藥癮者會被送進戒治所並限制其自由,雖然如同刑罰會限制人生自由,但其實它的立意是戒除成癮的「治療手段」。

第二種方式則是多元處遇及戒癮治療,檢察官會多方考慮,向法院聲請裁定,讓被告接受緩起訴並附帶多元處遇及戒癮治療等的條件,將藥物成癮者的戒治或矯正措施從監獄或強制戒治機構延伸到社區,本文將會著重介紹社區處遇。

社區處遇的前言

社區處遇(community-based treatment)最原先是為了治療慢性精神疾病病患所會使用的治療手段,而二次大戰過後,許多退伍軍人在戰時受傷或承受大量的精神壓力,有固定服用各類麻醉劑如海洛因的習慣。

待戰爭結束之後,這些退伍軍人卻已患上毒癮,因此各國需要想辦法安置這些退伍軍人並照護其身心健康,適逢1960-70年代美國總統提出「大社會」(the Great Society)的理念。

社會氛圍偏左,更加注重弱勢族群的權益,強調社會整合與輔導,希望這些退伍軍人及其他藥癮之初犯及輕微犯罪者,能夠順利融入及回歸社會。

並且學界也開始發現毒癮屬於慢性精神疾病的一種,隨後在毒癮議題上,美、英等國開始越發重視替代處遇,將輕微刑責者導入戒癮治療與勞動服務等刑責替代選項,其也成為各國節省刑罰開支與監獄過度擁擠的解方,最終因為其較符合人權精神以及戒癮效果比單純監禁更好,社區處遇及戒癮治療成為國際間面對毒癮議題時的主旋律。

採用先讓藥癮者接受各式治療並延緩起訴或判決的做法,而台灣目前也有類似的藥癮者處遇模式。

台灣的社區處遇脈絡

台灣立法院於民國87年修正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品施用者定位為「病患性罪犯」。民國97年公告《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完備「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實行的方式,檢察官可對藥癮者做出緩起訴處分,但藥癮者需要完成戒癮治療。

直到民國109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得到修改,將緩起訴納入除了戒癮治療之外的其他處遇方式,如社區處遇或心理輔導等多元處遇方式。

社區處遇在幹麻?

經過警察或醫療機構通報檢察官毒品案件後,檢察官會再委任醫療單位評估成癮狀況和社工或心理師評估其危害性。

若是輕微使用、初次施用一級或二級毒品、有治療動機且尚無危害性,檢察官可能會決定對被告採以緩起訴。

經被告同意後,檢察官可能會向法院聲請對被告採取社區處遇,遂指定特定的社區機構或戒癮單位進行後續作業,這些機構會派遣心理師或社工為個案評估再犯風險、心理狀況、物質依賴、社會適應、家庭功能等,並依據評估建立個別處遇計劃,如規劃戒癮、情緒管理、就業輔導、安排定期心理諮商和尿液篩檢。

然而不同機構承辦的社區處遇內容不盡相同,藥癮者會接受什麼處遇計劃視其所在的承辦機構以及承辦人員評估結果而定,全國的不一致性可謂相當高,社工或觀護人等亦會定期追蹤和與個案會談,關心其生活近況、藥物使用狀況或家庭關係等。

最終目標是助其回歸社會,並在此過程中建立穩定的社會網絡,避免被社會邊緣化進而再犯。

在社區處遇的過程中,個案負責機構需要定期向觀護人或主管機關回報進度,若在社區處遇期間個案沒有再次吸毒並配合會談及治療等,負責人便會評估是否能夠結束處遇。

然而若藥癮者配合狀況不佳,負責人便會決定延長處遇或是轉介其他機構,並撰寫報告上交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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